各教学单位:
为深化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落实《教育部关于做好“本科教学工程”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教高函〔2012〕5号)要求,提升大学生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和创新创业能力,根据学校工作安排,现启动2020年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种类
按照“兴趣驱动、自主实践、重在过程”的原则,鼓励学生开展以下三类创新、创业训练与实践项目:
1.创新训练项目
在专业教师指导下,关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面临的科技、经济、政治、文化、社会、教育、生态、安全等重大问题,从自身兴趣和现实问题入手,紧密结合专业知识,自主提出研究课题或独立承担教师研究子课题、校企合作单位委托课题,通过社会调研、理论研究等方式,按照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研究链条,撰写出具有理论、政策、文化含量的研究报告或研发设计出具有市场前景的概念型产品。国家级项目平均每项资助10000元/项,北京市级项目平均每项资助5000元/项,校级项目平均每项资助2000元/项。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为1年。
2.创业训练项目
在专业教师指导下,项目团队在社会调查、市场分析基础上设计一项具有科技创新、文化创意和市场前景的概念型产品或服务,制定出一份完整、具体、深入、可行的创业计划方案,并在此基础上模拟企业运行进行一定程度的验证试验。国家级项目平均每项资助20000元/项,北京市级项目平均每项资助10000元/项,校级项目平均每项资助5000元/项。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为1年。
3.创业实践项目
在学校导师和企业导师共同指导下,以项目组自身研发或经授权的具有科技文化含量的概念型产品或服务为基础,最终形成有效运行的创业实体,完成一份完整、真实、规范的创业实践报告。对于符合创业条件的项目,学校资助北京市级项目30000元/项,共计三项;资助国家级项目50000元/项,共计一项。创业实践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为2年。
二、申报条件
1.项目以团队形式由主持人申报,团队人数5人以内(含5人),项目成员须是我校全日制计划内本科生,学科专业结构要合理。“双培计划”的学生可按规定申报校级创新创业训练项目,如申报北京市级和国家级创新创业训练项目需要自己联系学籍所在高校,学籍所在高校同意使用该学校的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名额者方可申报。创新训练项目、创业训练项目申报者为2018级、2019级学生;创业实践项目申报者为2017级、2018级学生。
2.创新训练项目、创业训练项目须配有与项目研究领域相匹配的专业指导教师,跨学科项目可配2位指导教师(指导教师、导师成员)。创业实践项目须配有学校专业指导教师和企业导师各1名。
3.存在以下任一情况者不得参与项目申报:有考试不及格科目且尚未通过补考(选修课、体育课除外);参加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项目存在不良记录(抄袭、延期、中途撤销、不合格等);本科期间有过违纪处分;已参与往年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立项项目且无法顺利结项。
4.项目主持人同期只能申报一个项目,项目成员在项目立项后同期只能参加一个立项项目。
5.项目申报内容不得与往年项目或其他单位组织的项目雷同。
6.2020年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立项的项目如需项目变更(变更题目、组长、组员等)需在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中期检查之前变更,中期检查后不可再进行项目变更。
三、申报与立项程序
1.项目主持人登录我校大学生创新创业信息管理系统(简称大创系统)http://dachuang.cufe.edu.cn,填写项目申报书,组员需要登录系统确认参与项目,指导教师需要登录系统确认指导该项目,相关指导材料见附件1。
2.创新训练项目由主持人所在单位负责推荐。推荐单位按照推荐名额(附件2)和项目立项评分标准(附件3),确定推荐项目排序名单(附件4)。推荐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于7月10日前在大创系统中予以确认,电子版发送至邮箱jwcsjk@cufe.edu.cn。各单位项目立项评审组织费用由教务处按照立项项目100元/项报销(报销表见附件5)。
3.创业训练项目、创业实践项目由教务处统一组织评审。申报人请于6月20日——7月5日进行线上进行申报,7月6-10日教务处将组织评委进行材料审阅工作。请注意,创业训练项目和创业实践项目的申报以及后续事宜与往年变化较大,详见附件6。
望各单位高度重视、认真组织、规范实施,积极开展项目申报交流活动,充分挖掘教学实践基地、校内外创新创业实践基地、双创导师等资源,不断探索产学合作、师生协同创新的平台与机制,努力提高项目立项质量。
四、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成果展示工作
教育部已连续十二年举办全国大学生创新创业年会,每年六月份是各大学上报实物作品和论文的阶段,请有意向参加年会的学生及指导教师提前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教务处网址:http://jwc.cufe.edu.cn
大创系统:http://dachuang.cufe.edu.cn
特此通知。
教务处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