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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发〔2024〕1号 中央财经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实习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4-01-11    作者:     来源: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全国教育大会有关精神,落实《教育部关于加快建设高水平本科教育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能力的意见》(教高〔2018〕2号)和《教育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普通本科高校实习管理工作的意见》(教高函〔2019〕12号)精神,培养本科生实践能力、创新精神和社会责任感,规范学校本科生实习管理,进一步提高实习质量,切实维护学生与学校的合法权益,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实习指毕业实习和专业实习。毕业实习纳入本科生学分制培养方案,是本科生培养的必修环节。专业实习由各教学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规划和组织。

第三条 实习是本科人才培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深化课堂教学的重要环节,是学生了解社会、接触实际、了解所学专业发展趋势的重要途径,在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创新精神,树立事业心、责任感等方面有着重要作用。

第二章 实习管理

第四条 教务处是主管全校本科生实习教学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

(一)建立健全本科生实习管理制度;

(二)明确相关工作流程;

(三)做好实习经费的管理;

(四)做好实习工作的检查督导;

(五)组织开展实习教学改革与研究;

(六)对接实习教学上级管理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第五条 各教学单位是本科生实习的直接管理单位,对学生实习质量和实习效果负责,具体职责为:

(一)根据本单位各专业的培养目标制订实习计划、实习大纲;

(二)制订实习经费预算,完成实习经费报销工作;

(三)会同实习单位落实管理责任,加强实习组织管理;

(四)做好安全及其它突发事件的风险处置;

(五)做好实习数据上报工作等。

第三章实习的组织与实施

第六条 实习原则上由各教学单位统一组织,集中开展。其中,毕业实习可允许学生自行选择单位分散实习。

第七条毕业实习一般安排在大四学年,学生参加毕业实习应保持连贯性,时长不少于6个自然周。因特殊原因无法连续参加实习的,实习累计时间不得少于30个工作日。专业实习由各教学单位灵活安排,可在大一至三年级开展。

第八条各教学单位应当选派实习指导教师全程管理、指导学生实习。各教学单位要根据实习教学指导和管理需要,合理确定教师指导学生的人数。

第九条各教学单位按照以下程序开展实习工作:

(一)围绕实习目的、组织与管理、时间安排等方面制订实习工作计划,经所在教学单位分管领导批准后,交至教务处备案;

(二)组织各专业编写专业《实习大纲》,包括实习内容、任务与要求、考核标准与方法等;

(三)确定实习指导教师,指导教师需组织学生学习《实习大纲》,使其明确实习目的、实习内容、考核标准等相关要求;

(四)实习期间,指导教师需掌握实习进度,及时检查学生的实习情况,指导学生完成实习报告,批阅实习作业、实习报告。实习结束,学生应向所在教学单位提交由实习单位加盖公章的书面情况说明;

(五)指导教师按照实习大纲要求,根据学生在实习过程中的具体表现、实习效果以及实习报告的内容评定成绩。毕业实习成绩按优秀、良好、中等、合格、不合格五级评定。专业实习成绩的评定由各教学单位自行安排;

(六)做好实习工作总结,并按年度提交本单位的实习工作报告。

第十条 学生是实习的主体,应当遵守以下实习纪律:

(一)按照实习大纲、实习计划的要求完成实习,按时完成实习作业、实习报告;

(二)尊重实习指导教师与实习单位相关人员,遵守学校和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保守实习单位秘密,服从现场教育管理;

(三)重视安全工作,严格遵守实习单位的安全操作规程,谨防和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未经同意,不得动用机器设备、材料、产品,确有需要,经请示得到许可后方可使用。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为组织学生实习活动而发生的费用开支,按照学校财务管理规定进行办理。与实习指导相关的教师工作量的计算,按照学校教师工作量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中央财经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实习管理办法》(校〔2007〕28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