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我校广大教师、教学管理人员和教学辅助人员积极开展教学改革及教学管理研究,深化教学改革,不断提高教育质量,特设立中央财经大学教育教学改革基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立项范围
第二条 中央财经大学教育教学改革基金用于资助我校教职工开展有关本专科生、研究生和成人教育的教育教学改革研究。资助立项的范围包括:
1 .各层次人才培养模式的研究;
2 .学科及专业发展方向及培养方案的研究论证;
3 .课程体系的论证和完善;
4 .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手段和考核方法的改革研究;
5 .教学评价和教学质量监控体系的改革研究;
6 .教学管理体系和教学管理制度的改革研究;
7 .其它有关教育教学方面的研究。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我校教学单位和教学管理部门及其教师、教学辅助人员和教学管理人员,均可申报学校教育教学改革项目。申报教育教学改革项目的个人或集体的成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 .申报者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忠诚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为人师表;
2 .申报者一般要有连续三年以上从事高等教育教学工作经历,对所申报的课题有一定的研究基础和资料准备;
3 .每个项目申报时应明确主持人一名,参加人员一般不少于 3 人,鼓励以教研室为单位申报和跨系部联合申报;
4 .申报项目一般应与申报人或申报集体所从事的实际工作相关。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校教学管理委员会负责教育教学改革基金的立项和评审等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办公室设在教务处,其成员由教务处、研究生部和成教院有关人员组成。
第五条 校教学管理委员会负责对项目的立项审查、中期检查、项目鉴定、项目争议裁定等工作。校教学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在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基金管理的具体组织工作以及校教学管理委员会安排的其它工作。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六条 校教育教学改革基金采取个人申报,系(部)学术委员会审议推荐,学校教学管理委员会组织评审后报主管校长批准的方式进行。教育教学改革基金项目申报工作一般每年组织一次,其具体程序为:
1 .根据学校下发的有关项目申报工作的具体安排和课题指南,由项目申报人填写《中央财经大学教育教学改革基金项目申报表》,原则上每人每年度只能申报一项(集体申报课题,一人可以参加两项);
2 .系(部)学术委员会对申报项目进行预审,并将审议结果填入申报表;预审通过的申报项目报学校教学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3 .学校教学管理委员会组织评审;
4 .主管校长审核批准。
第六章 项目实施与管理
第七条 教育教学改革基金项目分为一般项目和重点项目。项目一经立项,项目申报人应严格按照项目申报表列明的研究内容、项目期限、成果形式等开展研究工作;项目研究过程中,如因学科专业发展的需要,确需调整项目内容的,应及时向教学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能做出相应调整。
第八条 基金项目进行过程中,项目申报人应提供包含项目阶段性成果以及项目研究情况的中期报告;教学管理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检查项目申报人是否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和项目申报表的约定开展研究工作,具体工作由教学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如教学管理委员会审核项目中期报告和检查中发现项目申报人违反本办法或未能按照约定开展研究,委员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终止或暂停项目经费的核拨,直至收回已核拨经费。
第九条 项目完成后,申报人应提供研究报告及其它研究成果,提交项目经费使用情况的详细报告,并向教学管理委员会申请项目鉴定。教学管理委员会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组成鉴定委员会负责项目的鉴定工作。
第十条 项目鉴定工作结束后,将向全校公布项目概况和项目研究成果。项目参加单位和个人对公布的成果权属、主要完成单位或主要完成人及其名次排列顺序如有异议,在成果公布后一周内向教学管理委员提出书面意见。教学管理委员会对有异议的成果,应进行调查核实、调解协商,协同未果的,由教学管理委员会最后决定。
第十一条 在基金项目的申报、立项、鉴定等各个过程中,项目申报人必须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
第十二条 申报项目的研究一般以两年为最长期限。对超过期限仍未完成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应提供详细的报告说明原因报教学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并提出延长期限,延长期最多为半年。对未能按要求完成的项目,学校将收回已拨经费,取消申报人及参加人继续申报校教改基金立项的资格。
第七章 经费使用
第十三条 项目申请资助金额,根据一般项目和重点项目,视实际需要和学校财力而定。资助经费,一次核定,分两期拨付,在项目立项时拨付全部经费的50 %,项目结题时拨付剩余的 50 %经费。
第十四条 各单位应对校教改基金立项项目提供必要的配套资金和条件保证。
第十五条 基金项目核拨经费由学校财务处专户管理。
第十六条 经费的使用范围:
1 .购置、抄录、复印、翻译图书资料的经费;
2 .国内搜集资料及调查研究费;
3 .为完成项目必须举行的小型会议费。
4 .项目成果鉴定费。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