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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字[2023] 35号 关于做好2022-2023学年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结项验收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3-22    作者:     来源:     点击:

各教学单位:

根据《中央财经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实施管理办法》(校发〔2021〕226号)有关规定,现就2022-2023学年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结项验收工作通知如下:

一、验收项目

2022年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应结项目,具体项目名单见附件1。

二、验收材料

1.《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结项申请表》。

2.《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结项报告》。

3.依托单位要求的其他验收材料。

三、验收程序

1.各单位制定验收方案。创新训练项目由依托单位组织验收, 验收单位应制定项目验收方案,通知项目主持人,同时报教务处备案(电子版发送至邮箱jwcsjk@cufe.edu.cn)。 创业类项目由教务处统一组织验收,验收方案详见附件2。

2.项目负责人申请验收。所有项目的负责人需登录我校大学生创新创业信息管理系统(简称大创系统)http://dachuang.cufe.edu.cn,在线填写《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结项申请表》并上传《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结项报告》,报告撰写规范参见附件4,建议结项报告字符数不要超过10000(含图表),文档大小不要超过10M。申请验收截止时间为4月26日14:00。

3.指导教师审核。项目指导教师登录大创系统,对结项材料进行审核,同意结项后,验收单位管理员可看到该项目的相关信息。指导教师审核截止时间为4月27日14:00。

4.项目成果复制率检测。验收单位管理员登录大创系统,下载结项报告进行检测,同时将复制率进行记录。检测文字复制百分比<10%的项目,视为通过检测,可参加结项验收;检测文字复制百分比≥10%但<20%的项目,需要对结项报告进行较大修改后再参加验收;检测文字复制百分比≥20%的项目不予验收,结项成绩判定为不合格。

5.组织答辩验收。验收单位原则上应采用答辩方式,评委不少于3人(评委数为单数)。学院可通过大创系统完成评审,对应结项目进行排名并明确结项验收成绩。结项验收成绩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种。优秀项目总数不得超过验收项目总数的1/3,初次检测重复率超过10%的项目不得评为优秀。

6.验收结果公示。5月10日前,验收单位须将项目验收结果进行公示并将结项成绩录入大创系统。

7.项目定级。项目验收成绩为优秀的大创项目和通过验收的校际联合项目获得参加学校双创年会的资格,年会中遴选出国家级大创项目;获得年会资格的其他大创项目以及项目验收成绩为合格且排名在前50%的项目,定级为市级;项目验收成绩为合格,且排名在后50%的项目,定级为校级。

8.双创年会。年会暂定于5月中下旬举行,具体安排另行通知。请各学院于4月28日前推荐1-2名双创年会评审教师,参与年会创新训练项目评审工作。

获得年会资格的项目团队于5月12日前,发送团队合影(.jpg)和项目展板(.jpg)至邮箱zcdshuangchuang@163.com,文件和邮件命名为:创新训练/创业训练/创业实践项目+**学院+**团队+合影/展板。展板自行设计,尺寸不超过一个A4页面,字符数(含图表)控制在1500以内、文字的行间距固定16磅为佳,转换成图片后清晰度要达到300dpi。

9.其他。年会结束后一周内,各验收单位在大创系统中完成结项成绩和定级结果录入,并填写《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结项验收成绩汇总表》(附件6)和《项目验收费用报销统计表》(附件7),报送至邮箱jwcsjk@cufe.edu.cn,项目验收费用按照150元/项标准进行报销。

四、成果审议与成绩公布

学校将审核项目检测结果和网络提交的各项成果,对于复制率超过20%的项目视程度进行处理,并记入学术诚信档案。项目验收成绩在公示无异议后,将在学校网站正式公布并作为相关评奖的基本依据。

五、其他注意事项

1.大创系统(http://dachuang.cufe.edu.cn)系统将于4月1日——4月27日14:00放开师生使用结项管理的相关权限。

2.各项目线上提交的材料,需经项目指导教师审核通过后才算提交成功。无论何种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成功提交结项材料的项目,结项成绩一律按不合格处理。

3.结项验收工作完成后,学校将对通过验收的项目进行结项费用报销,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请各单位按照文件要求严格把控项目验收标准,保证项目成果质量,做好创新创业训练项目结项验收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下载详见校园门户OA系统——部门通知

                                                                                                                  教务处

2023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