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教学管理、严肃教学纪律,全面提高教学质量,减少并妥善处理各类教学事故,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营造良好的教风与学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教学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与本科与研究生教育教学活动的各类人员:
1.各教学单位主管本科与研究生教学的领导、承担本科与研究生教学任务的教师、教务干事和教学辅助人员;
2.教务管理职能部门工作人员;
3.其他涉及教学工作的部门主管领导和工作人员等。
第三条 教学事故是指本办法第二条所列人员在教学、教学管理以及为教学提供服务过程中有违反有关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的行为,或因本人过错而对学校正常教学秩序与教学质量造成损害的事件。
第二章 教学事故的分级分类
第四条 教学事故分为一般教学事故、严重教学事故和重大教学事故。
第五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为一般教学事故:
1.教师无故上课迟到、提前下课或上课期间擅离岗位;
2.教师未经教学单位同意、教务处或研究生院备案而由他人代课;
3.教师未经教学单位、教务处或研究生院同意,变动上课时间或地点;
4.教师未经教学单位同意、教务处或研究生院备案,在教学周内未完成课堂教学任务;
5.教师由于请假而耽误4节或以上课时,又不进行补课,造成教学内容和课时减少,影响教学进度;
6.在教学期间,未经校领导批准或未与教务处、研究生院商定处理措施,随意抽调学生从事与该教学内容无关的工作或活动,影响正常教学;
7.教师所授课程无平时成绩或平时成绩无依据;
8.考试前试卷未按时送达,造成考试延误;
9.监考教师无正当理由迟到或中途离岗;
10.擅自请他人代替监考或在监考中不认真履行职责;
11.考试结束后,未及时清点,造成考生试卷遗漏或丢失;
12.试卷评判不认真,核分错误率达到10%以上;
13.因个人原因,录入成绩错误率达到10%以上;
14.未经教务处或研究生院批准,任课教师或教务管理人员没有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学生的试卷、成绩;
15.调课、考试及监考安排等未及时通知学生或教师而造成停课、停考;
16.不按有关规定完成有关教学管理工作,造成教学工作延误;
17.实验管理人员课(考)前未做好准备,影响实验教学或考试按时进行;
18.其他未按照学校规定完成相关教学或教学管理、服务工作,造成不良影响、情节轻微的行为或事件。
第六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为严重教学事故:
1.教师未经相应管理部门批准,擅自合班上课、缺课、停课;
2.教师开课后未按规定准备教学进度表、教案,教学态度不认真,学生反映强烈;
3.教师在上课时接听和拨打电话、玩手机,影响教学活动正常进行;
4.因指导教师严重失职造成学生在实习、实验活动中受到严重伤害或造成重大财产损失;
5.开设实验课未准备教学进度表、指导书或大纲,造成实验课教学秩序混乱;
6.指导教师对学生学位论文未完成指导;
7.监考人员发现学生作弊而不及时纠正、处理或隐瞒不报;
8.教学管理人员每学期末未及时发放选用教材的通知,造成各教学单位未能按时完成教材预定;
9.教学管理人员未落实课程安排,致使教学任务无人承担;
10.教学管理人员因排课、排考不当造成时间、地点冲突又未能及时妥善解决;
11.在学校承担的国家级考试任务中不认真履行职责(包括考试迟到、中途离岗等);
12.任课教师、教学管理人员遗失学生考试试卷等教学档案;
13.教学管理人员对发现的教学事故故意隐瞒或拖延、阻挠上报;
14.因管理人员原因教学设备未准备到位或未及时维修,影响教学或考试正常进行;
15.其他未按规定完成相关教学或教学管理、服务工作,造成严重后果或影响的行为或事件。
第七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为重大教学事故:
1.在授课中有损害党中央权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故意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编造散布邪教、迷信、淫秽内容及其他虚假信息、不良信息等, 其言行在学生中造成恶劣影响,产生严重不良后果;
2.默许、教唆或鼓动学生罢课滋事、严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
3.任课教师及其他有关人员考前泄露试题;
4.任课教师除不可抗力外未按考试时间送试卷,造成考试取消;
5.未在规定时间内制定出教学计划,影响整个教学进程的安排;
6.擅自更改或丢失学生考试成绩;
7.教学管理人员出具与事实违背的学历、学籍、成绩等各类证书、证明;
8.其他违反教学或教学管理规定,后果十分严重,情节和影响极为恶劣的言论或行为。
第三章 教学事故的认定
第八条 教学事故的认定机构为教务处和研究生院。
第九条 教学事故的报告与举报。教学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现人应在第一时间向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教务处或研究生院报告;教学管理人员在教学检查过程中发现的教学事故应及时向教务处或研究生院报告。教务处和研究生院同时设置教学事故举报电话和电子信箱,接受师生对教学事故的监督。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教学事故故意隐瞒者,或教学管理人员对教学检查中发现的教学事故拖延不报者,应列为责任人,并从重处罚。
第十条 教学事故的认定程序。教学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教务处或研究生院接到教学事故的报告或举报后,将事故的主要事实等填入《中央财经大学教学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记录表》(见附件1,以下简称记录表),并于5个工作日内将记录表送达责任人。责任人应在记录表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表中所列举的教学事故内容,填写本人意见,并交至所在单位;责任人拒绝填写意见的,视为责任人放弃陈述权利。责任人所在单位应在记录表送达责任人之日起2周内提出对事故级别初步认定及处理意见,并汇总所有材料提交至教务处或研究生院。教务处或研究生院根据责任人所在单位提交的材料,核定事故等级并将认定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人事处和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
第十一条 教学管理职能部门工作人员的教学事故由学校教学委员会认定。
第四章 教学事故的处理
第十二条 教学事故的行政处理机构为人事处,师德师风处理机构为教师工作部,党纪处理机构为学校纪委。
第十三条 对重大教学事故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处理或处分:
1.视情节严重程度扣发1-2个月基础绩效工资;因认定为教学事故责任人而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当年综合奖励性绩效。
2.情节较轻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奖评优、职称评定、岗位聘用等方面的资格。以上取消相关资格处理的执行期限为24个月。
3.情节较重应当给予处分的,还应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对严重教学事故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处理或处分:
1.视情节严重程度扣发0.5-1个月基础绩效工资;因认定为教学事故责任人而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当年综合奖励性绩效。
2.情节较轻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奖评优、职称评定、岗位聘用等方面的资格。以上取消相关资格处理的执行期限为12个月。
3.情节较重应当给予处分的,还应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对一般教学事故,由教务处或研究生院责成事故单位在本单位内部通报批评。
第十六条 对于重大教学事故和严重教学事故责任人,有师德失范行为的,按照《中央财经大学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相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中共党员教师,同时给予党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 教学事故的申诉与复议
第十七条 教学事故复议机构为学校教学委员会。
第十八条 教学事故责任人对事故的认定有不同意见,应在接到教学事故书面通知书或通报批评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教学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并填写《中央财经大学教学事故责任认定申诉表》(见附件2)。接到申诉书后,教学委员会应认真调查核实,并在10个工作日内将复核意见通知当事人及其所在单位。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若有与国家或地方有关法律法规条款抵触之处,则以国家或地方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中央财经大学本科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暂行办法》(校发〔2007〕220号)同时废止。
附件:
1.中央财经大学教学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记录表
2.中央财经大学教学事故责任认定申诉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