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在线开放课程教学管理,维护在线开放课程教学秩序,提高在线开放课程教学质量,根据《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在线开放课程教学管理的若干意见》(教高〔2022〕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在线开放课程是指学校正式立项建设的校级本科和研究生大规模在线开放课程(Massive Open Online Courses,即MOOC)、小规模限制性在线课程(Small Private Online Courses,即SPOC)、学院或教师自主建设完成并经学校认定为校级的在线开放课程以及任课教师选用的其他单位的在 线开放课程。
第三条 各教学单位应结合学科专业优势,引导教师积极参与在线开放课程的应用,利用现代教育技术,重塑课程结构,改革教学内容,推动信息技术与教育教学深度融合。
第二章 管理责任
第四条 在线开放课程教学管理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纳入学校日常教学管理,与线下课程同管理、同要求。教务处和研究生院负责在线开放课程教学的计划、组织与协调工作,各教学单位具体负责在线开放课程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教务处、研究生院和各教学单位应对在线开放课程的选用实行严格的意识形态审查、内容审查和质量监督,确保课程正确的政治方向和价值导向。
第六条 在线开放课程的主讲及选课责任教师或教学团队和在线开放课程平台应对课程教学负责,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规范,依法依规开展教学活动,防止师生个人信息泄露。
第七条 在线开放课程平台应根据我校教学要求,及时准确提供学生学习数据。如发现“刷课”“替课”“刷考”“替考”的学生,应当予以记录并通报教务处或研究生院。
第三章 课程选用
第八条 任课教师应选用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核通过的在线课程平台中的课程或我校建设完成的校级及以上的在线开放 课程,不得选用内容陈旧、服务或教学质量差的课程。
第九条 任课教师可根据教学需要将在线开放课程作为教学资料的组成部分或利用其开展线上线下混合式教学,任课教师须在开课前根据课程大纲的要求制定准确详实的教学日历和授课 安排,经教学单位审核并报教务处备案后方可开展教学。
第十条 符合学校人才培养目标的在线开放课程,须经开课单位申请教务处或研究生院审核通过后,方可作为培养方案中相关模块的课程纳入培养计划中,学生通过教务系统选修该类课程。开课单位须配备课程责任教师,全面负责课程的教学服务与管理。
第四章 教学与学分认定
第十一条 在线开放课程主讲教师及教学团队应按照教学大纲要求,实施完整的教学活动,并及时更新课程内容,做好在线 服务,确保上线课程质量。
第十二条 在线开放课程选课责任教师应当配合主讲教师及教学团队的教学活动,加强学习组织和课业辅导。
第十三条 采用线上线下混合式教学模式的课程须重构课程教学体系,打破原有“师讲生听”的教学模式,增加研讨、辩论、案例分析等教学内容的比重,提升学生参与度,从而使学生在解决实际问题的同时更好地消化吸收所学知识。
第十四条 为保障教学质量,任课教师在选用在线开放课程进行教学时应加强过程管理,强化学生诚信教育,将学生参与线上考勤、作业、考试等教学活动的表现计入该科目的平时成绩。
第十五条 教务处和研究生院、各教学单位、任课教师应根据教学实际,对在线课程考核评价进行严格监管,在考试中通过人脸识别、双机位等技术手段强化考试监督,不得将在线课程考试完全交由课程平台等第三方负责。
第十六条 学生通过教务系统选修的在线开放课程必须通过课程考核后方可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16学时可认定为1学分,每门课程不超过2学分。学生取得的成绩计入个人成绩单中。
第五章 学习规范
第十七条 选修在线开放课程的学生应严格遵守学校学生行为规范的有关规定,签署在线学习诚信承诺书,主动参与在线学习,按照任课教师的要求完成各项学习任务,积极参与各项教学活动,遵守学习纪律和考试纪律。
第十八条 学生参与在线开放课程教学,应尊重教师的知识成果,未经教师许可,禁止将视频、课件、资料等分享给他人或其他网络平台。课程学习群不讨论与课程无关的事务,不发布与课程无关的信息。
第十九条 严禁选课学生出借个人学习账号给他人使用,严禁通过非法软件或委托第三方提供的人工或技术服务等方式获取学习记录和考试成绩的“刷课”“替课”“刷考”“替考”行为,严禁以任何形式传播课程的考试内容及答案等。违规违纪行为一经查实,按照学校相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违法行为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评价与督导
第二十条 可认定学分的在线开放课程须参与学期末的课程教学评价,评价指标包括但不限于课程价值取向、课程教学大纲完整度、课程培养目标完成度、课程教学活动开展情况以及责任教师敬业指数等。
第二十一条 学校将在线开放课程教学纳入每学期常规教学检查范畴,并将不定期组织专项督导检查工作,督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教学计划落实、教学运行、教风学风建设等。
第二十二条 对于造成教学事故的在线开放课程负责教师, 学校将根据教学事故处理办法给予相应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