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课程编排是本科教学运行管理的重要环节, 也是稳定教学秩序、 提高教学质量的重要保证。 为有效配置教学资源,保证我校全日制本科生课程编排及调整的科学性、合理性与严肃性, 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我校教学安排实行学年学期制, 每学年由秋季学期、春季学期和暑期小学期三个学期构成。秋季学期和春季学期通常包含 16 个教学周和 2 个考试周, 暑期小学期通常包含 4 个教学周。 各学期具体教学周起止时间按照每学年校历执行。
第三条 全日制本科生实行周一至周日全天排课制, 每节课时长 45 分钟, 一天 13 节课。 在上述时间范围内, 可根据教学规律及课程特点, 科学合理地进行课程编排。 课程编排应注意每周和每日课程的均衡性。
第四条 各教学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培养方案要求的教学计划落实教学任务。 任务一经落实, 进入排课环节, 原则上不得再做更改。 如对教学计划有异议, 应提前与教务处联系, 经批准后方可变更。
第五条 教务处将根据课程性质、 授课对象和内容确定课程编排的优先级。 全校性的公共课由教务处统筹优先安排, 各教学单位负责专业课的安排。 课程安排的优先顺序为必修课、 专业选修课、 通识选修课。 必修课一般不安排在晚上进行授课, 通识选修课一般安排在下午或晚上进行授课。
第六条 教学单位在安排课程合班授课时, 应遵循同一学科门类的专业优先进行合班的原则, 教务处可根据具体情况重新调整合班班级。
第七条 周学时在 3 学时(含) 以上的课程, 教学单位可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和教学实际情况科学合理确定每个授课单元的学时。 统计学、 数学、 程序设计等理学和工学类课程, 每个授课单元一般不应超过 2 个学时, 两个授课单元之间应有不少于一天的间隔, 以利于学生学习和教师备课、 授课。
第八条 各教学单位应优先安排本科教学任务, 在此基础上统筹兼顾其他各种教学任务。 任何教师不得指定特定上课时间,不得随意变更教学任务安排。
第九条 选修课的试听、 改、 退、 补选课时间一般安排在每学期的第 1-3 周。专业选修课选课人数不足 10 人(专业招生人数不足 10 人的除外) , 通识选修课选课人数不足 20 人的教学班,原则上予以停开。
第十条 课程编排一经确定后, 任课教师应严格按照课表规定的具体时间地点进行授课, 不得随意变更。 如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 应提前办理审批手续。 教师未经审批而自行调课, 按教学事故进行认定和处理。
第十一条 教师因故调课, 需至少提前 3 天通过教务系统提交调课申请, 调课申请须详细写明调课原因并附相应证明, 经所在学院教学秘书及主管本科教学工作的副院长审批通过后, 报教务处审批。 调课审批通过后, 任课教师需及时通知到学生。
第十二条 原则上每位任课教师, 一学期内每门课程调课次数不得超过 2 次。 如有特殊情况, 需经主管本科教学工作的副校长审批, 并在教学类评奖评优及项目审批中将其纳入参考指标。
第十三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可按规定办理调课手续:
1.代表学校参加全国性的重要专业学术会议, 申请时须附会议通知等证明材料;
2.由学校安排的教师出国、 进修或其它工作, 申请时须附学校相关部门的证明;
3.因病确实不能按时授课, 申请时须附医院的诊断证明, 紧急突发性病假可向所在教学单位申请临时停课, 并报教务处备案, 事后须补交诊断证明;
4.因家庭有特殊或紧急事务确实需要本人处理, 申请时须说明具体原因, 并附相应证明材料;
5.因全校性的活动, 由学校规定的调课。
第十四条 原则上不允许教师代课, 代课等同于调课, 须通过教务系统提交相应申请, 代课教师应具有所代课程的授课经验, 任课教师须与代课教师做好课程安排的交接。
第十五条 停课等同于调课, 须通过教务系统提交相应申请,并做好后续补课安排。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原《中央财经大学本科生课程编排规定》(校发〔2011〕 86 号) 及《中央财经大学本科教学调课规定》(校发〔2010〕 250 号) 同时废止